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理须知
备案依据
1.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备案范围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包括:
1.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2.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北京市地方标准的。
在没有统一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前,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属于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与食品安全无关的内容和指标,不属于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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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的食品品种应属于食品生产许可的范围(注:食品添加剂、乳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酒精、白酒等食品在省食药局申办),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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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原料库、产品加工场所、产品包装场所、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仓库等生产用房。应有与产品类型、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用房,其净高不得低于3米,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生产用房仅指生产车间,不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包材库、更衣间、缓冲间以及检验用房。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必须具备《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与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备和设施。